劳务纠纷诉讼案处理实际情况
本人名乔玉林,男,汉族,1966 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322196608205211,现任宝鸡捷驰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凤翔区城南步行街 15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7LN8CC02,联系电话18710671468
因一起劳务纠纷的案子,本人将(宝鸡汇信德商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景建申,男,汉族,1971 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322197110011111,地址:凤翔区党校路华阳小区一号楼八单元负一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91610322MA6XFJLXQ,联系电话:13098151181),诉讼至凤翔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3 月 30 日,双方签订了位于凤翔区恒源华府 20#、21#楼给排水管道安装的劳务人工费合同,原告进行了 6 个月左右施工,如期完工,被告承诺活干完后就结劳务工资款,后来被告在 2024 年 4 月 25 日对劳务费结算账务,扣除了 1500 元维修费后,给付了 5400 元,其中微信转账 2500 元,并且说让我打一个以质保金为名的领款条。目前仍有 60044 元未进行劳务费支付。诉讼至凤翔区法院后,由法官何杰在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庭进行诉前调查。质证了解,并在了解的过程中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劳务费结算的有关证据,甲方给法官提供了一份支付结算单据。上面结算人工费 136900 元,1.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已支付 13 万元整。2.预留质保金 6900 元整(质保期二年)。而且有我公司加盖的合同印章 2 枚。以及我本人签名,结果当我看到这份结算单后,我压根就不知道这回事,我当即给法官说明这是一份伪造的支付结算单。法官当时提出说你认为甲方提供的这个支付结算单是伪造的,那你就去公安局派出所去报案,这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我们法院的管理范围,而且必须撤销诉讼状。而且要求我书写自愿撤销诉讼案件的保证书,我提出和书记员说明,这怎么能是自愿撤销诉讼,我只能说是暂时撤销诉状。而且当我要求何杰法官对我们的已付 13 万元的支付流水进行核对,结果法官当面提示人家甲方已经提供了支付的结算单,不需要进行银行流水对账。然后我按照何杰法官所说的法院程序写了一份暂时撤回诉讼状的保证书,到我们当地石家营派出所去说明了一下。这起诉讼案的情况,然后派出所当天把我递交的有关材料收集后说,你先等几天,我们调查一下后联系你,你等电话吧。我等了大概一个星期,没有消息,我又找到派出所去问情况,他们说你所说的这份伪造的支付结算单、印章、签名的真伪鉴定,我们派出所没有这个鉴定的设备。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才能进行鉴别,这个情况你还是找鉴定部门解决。我问派出所的人员那应该找咱们宝鸡凤翔区的哪个部门才能鉴定这份支付结算单的真伪。他们的回答是:我们也不知道。最后我要求派出所对已经支付了13 万元的银行流水进行对账,派出所的领导说那这也行,你把你公司的所有银行流水对账单提交到我们这,我提出说我们关于凤翔区恒源华府工地管道安装 20 号、21 号的支付情况,总共对公账户付款为7 万元,剩余的 6 万余元一直未支付款项,而且我提供了甲方只支付了七万元的转账证据。然而派出所领导说你必须提供你公司所有银行流水账务,我们才能调查。最后我到邮政银行当天给派出所提供了我公司的所有银行流水对账单,派出所领导说你先放这里,我让甲方提供他们的银行流水账单。我又等了一个星期,打电话问派出所,他们说甲方的领导这几天孩子考试比较忙,而且银行流水对账单需要整理。你再等一下吧!等了一个星期后,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他们说甲方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提供过来了,他们核对了一下,总共给我对公账户支付款项 8 万元。个人账户支付 54900 元,合计为 134900 元,和我们前面的劳务费账务结算 136900 元相差 2000 元。这个基本没差多少,我看了一下甲方提供过来的银行流水账单,甲方把我公司在恒源华府 7 号楼、8 号楼还有凤翔区中医院干活完成后,付款的钱都跟这次的 20#、21#的劳务费用算到一块。我给派出所提供了我们在恒源华府 7#楼、8#楼干活的合同,而且我说明这些款项已经结算清楚。这些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算在 20#、21#的支付款项里面,派出所根据我说的这些情况,他们说:“你这个劳务纠纷情况,付款情况我们也不能证实,甲方提供款项哪一项是关于 20#、21# 楼那一项是 7#楼、8#楼以及哪一项中医院干活的费用,我们也没有办法。你还是找其他的相关部门解决吧。我说那也行,你们出具一份你们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和意见。我就去找别的部门吧,(在这个期间,我立即使用手机进行录音),而且当天还有我们公司两位财务人员在场。结果派出所人员坚决提出我们不会出具任何书面处理结果。他们的这个说法让我非常不能理解。我当即质问派出所长,你们对对账事情有这么难吗?让他们甲方把他们财务人员和我们的财务人员进行银行流水对账,这一事实情况,你们为什么要回避这个现实情况?既然他提供了银行流水对账单,为什么他本人还不在现场?这是什么意思?在此期间,派出所所长发现了我的手机正在进行录音,立即对我的手机进行了抢夺,结果没有抢走,最后派了他们的两位警务人员强行夺走了我的手机,要对我和他们的对话录音,进行强行删除,结果他们抢走手机后没法打开密码,无法删除,要求他们两名警务人员要把我带到别的房间,当时我的两位财务人员是女同志。看到这情况,对派出所的领导说:“咱们有事好好谈嘛,你们不能这样啊。”随即又给我说:“乔总,您把电话录音删了,咱们先回吧。”这个财务的事,咱们回头再对也没问题。最后,我打开手机,让他们警务人员把录音进行了删除。然后所长把我叫到他们隔壁办公室,给我递了一支烟后说:“老乔,你的这个事情你也不能为难我们这些人,你还是到法院起诉算了,我们也有难处。这个甲方姓景的这个人确实也不地道。”随后我又将此事第二次诉讼至凤翔区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7 月 2 号进行第一次审理,法官为韩雅琴,书记员张越,开庭后对本诉讼案进行询问质证。本人对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已付 13 万元的支付结算单,提出来系伪造,而且正常的财务往来盖章,应为公章或财务章而伪造的支付结算单上为合同章。而且特地加盖了两枚。法官韩亚琴告知我本人,因你们双方经济往来涉及前面的账务较多,支付结算是本案的重要证据。我经过再三考虑后,在 7 月 2 号下午提出了对支付结算单申请鉴定真伪的请求。在 7 月 16 日下午按照法院的鉴定程序提交了申请鉴定检验材料(含本公司所有印章 5 枚,以及原合同印件的个人签名材料:以及印章材料,并将合同印章在空白 A4 纸上加盖了五次,双方签名确认后,签字盖章),当天下午法庭材料提交完成后,甲方当事人,景建申和他妻子宋慧荣,对我提出的申请鉴定一事极为不满,走出法院审判厅三楼到一楼过程,对我进行谩骂,并气急败坏,差点将法院一楼的门玻璃门损坏,并扬言要找人收拾我。随后按照法院的流程将鉴定申请送到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大概一个月前后,宝鸡中级人民法院打来电话说,你的申请鉴定一事,鉴定部门需要原被告前来确认,如果不能前来,我们将采用摇号的方法进行选定就行了。我当时由于工程上的事情比较忙,所以就回复法院摇号选定就行。2024 年在 8 月 5日西安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打来电话(应该是牛立婷女士)说你的申请鉴定费用交付之后,才能做鉴定,费用是 4908 元,请务必在一周之内把费用交上,在 2024 年 8 月 13 日上午我给鉴定中心打电话沟通,要求费用先暂缓一段时间,由于工程上资金比较紧张,工人 5 个多月都没有支付工资了,是否能先做鉴定,然后把鉴定做出来后,在给补上。然而在 2024 年 8 月 13 日,牛立婷女士发微信说:抱歉,刚刚得到通知,说法院已经跟我们沟通过,不缴费退案,只能是等我们有钱了再申请鉴定。我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关于印章签名鉴定收费正常情况下应该是 2000 元左右,回头牛立婷女士关于印章和名字的鉴定费做了一下说明,印章鉴定 1440 元,签名 1440 元,形成方式 1720元,标底额 300 元,合计 4908 元,而且支付结算单上面有两个合同章如果全做的话,还要再加 1440 元,总计就是:6348 元,他们还给我节省了 1440 元,为此我通过电话咨询了上级鉴定部门后,对我的鉴定费用情况做了以下调整:协商以 2880 元做印章、签名两项费用,我在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通过公司对公账户给西安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转账 2880 元,他们答应尽快做鉴定,并让我把开票信息提供他们。在 2024 年 9 月 12 日,我打电话问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出来了没有。牛女士回答,结果已经出来了,但这个不能告诉你,到时候法院会告诉你,我们没有这个权力。所以我就再没过问,在 2024 年 9 月18 日,法院第三次进行审理,法庭当庭出示了西安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两份,对我提出的支付结算单鉴定结果为印章 为同一枚印章,签名为本人签名。我提出要求被告方把 136900 元的银行流水证据拿出来证明付款情况,被告方称以签字的支付结算单为准,我提出要做重新鉴定,法院(韩亚琴),法庭向你释明,本案鉴定是你本人申请的,不存在你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而且这次的庭审还特意派了两名法院的警务人员,在 2024 年 8 月 19 日给我以电子文件形式,送达了凤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完判决书后,我正准备去打印判决书,但判决书在手机上的信息又找不见了,最后我去法院领了一份判决书,就判决书的有关事宜和法官(韩亚琴)进行了沟通。我提出了第一件判后答疑问题,关于这份伪造的支付结算。如果被告方认为是真的,那么支付结算之前是否要进行电话沟通联系此事,那么让他拿出 2023 年 1 月 10 日上午有电话拨打的通话记录信息,法官的回答是,这是你们之间的事情,我又提出了第二件判后疑问,甲方既然已支付了 136900 元,怎么你们在判决书上领取了 5400 元,维修费 1500元,支付名细 5 张区计 94900 元,证实被告给原告 支付劳务费情况为 101800 元,那么和 136900 元是否相符吻合,你这个连数字都不能对到一块的判决书怎么让人信服,随后我将此案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我对宝鸡雍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我的印章情况做了调查,在我 2024 年 7 月 2 日提出申请鉴定之后,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11 点 47 分凤翔区公安局的一名辅警(FX0047 号)一人前来调取了我公司原始印章的档案信息,说是有一起诉讼案子需要做鉴定,需要调取原印章的档案信息。我询问韩亚琴法官这个调取公司印章的档案信息是做何用?我本人已经把我的报有五枚印章在 7 月 16 日提交给你们法院,你们不是已经将合同印章在一张 A4 纸上加盖了五枚印记,已经提取了合同印章的信息,为何公安局还要调取我的印章原件信息,你能否解释一下,这是什么情况?法官韩亚琴的解释是,公安局调取你的印章信息,我们法院无权过问,这是人家公安局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人家公安局。在 2024 年 10 月 29 日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诉讼案进行了开厅审理,法官吴成君,法官助理李蕾,书记员杨哲,开厅后询问了一下案件的情况,问我有没有新的证据,我说有,然后法官又说,你的这些新的证据有没有给凤翔法院提交,我说凤翔区法院对新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并说你如果对我们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上一级法院处理就行,我们的水平有限,只能是这个结果了。然后,吴法官直接就说,如果凤翔法院不采用你的新证据,就证明你没有证据,我随后问了一下凤翔区公安局派一名辅警,调取我公司印章原始档案是做什么用,法官的回答是肯定有用才会调取,这难道会有什么问题吗?我再次询问,为什么我的印章档案,要在我申请鉴定的时候调取,你能解释一下吗?由于我的一再询问,吴法官觉得非常不耐烦,给我说你的案子,就先到这吧,我们还有另外的案子需要处理,你等消息吧。之后,法官助理李蕾,给我解释凤翔法院已递交过的证据不予采信,书记员杨哲让我在庭申记录上签字,我拒绝了,在 2024 年11 月 4 日下达了一封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并声称,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我询问了一下再审的相关程序,申请要交到陕西省法院才能受理,所以我暂时还没有进行再审的诉讼,我本人就关于凤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做了一下询问和调查:
1、关于凤翔区公安局调取我公司印章一事通过 12345 政府热线进行了咨询,并说明了情况,话务员将我提供的信息做了记录,过了几天,我打电话询问了此事,话务员的回答是关于调取印章的事情是凤翔区法院法官韩亚琴,书记员张越二人给公安局发一封介绍信信函,是由凤翔区一名辅警,警号 FX0047,杨辉的人在 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11 点 47 分,在宝鸡雍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调取了该印章档案,程序合规合法,随后我大约在元月 20 日左右到凤翔区公安局问了一下情况,他们说有这么一回事,是法院的人发函委托公安局安排杨辉,前去调取的印章信息档案,东西还在公安局放着,并给我出示了法院给他们的信函,我要求复印,公安局的人拒绝我的请求,并说法院当时说要把这封印章原始档案信息做成电子文档,才能进行上传,那么就说明凤翔区法院法官韩亚琴是应该知道这件事情的,我多次去凤翔区人民法院就此事询问,电话一直打不通,去法院十几次,大厅前台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正在开厅、正在开会,我最后一次要求,法院大厅前台工作人员,出据一份我来多次未找到法官的书面证明,前台工作人员直接拒绝,现在的情况,凤翔区法院法官韩亚琴,宝鸡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成君,电话永远打不通,人也找不到。
2、就关于伪造的支付结算一事,多次咨询西安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领导薛女士,我提出你们鉴定这份法院提交过去的鉴定材料,能发一份让我看一下吗,他们说这个不能发,我们是按照法院的要求,法院提供什么鉴材,我们就按什么鉴材做,而且我们的鉴定必须是由法院提供过来,我们才能进行鉴定,没有法院的授权,你就是出多少钱,我们都不会做,我问薛女士,那么你们在什么情况下能把伪造的印章和个人签名做成真的,薛女士的回答是,根本不可能。那么就只一种可能才能做成真的。(1)印章的信息,我和景建申在恒源华府签定的20#、21#楼的印章是公章的信息,不是合同章,他根本就没有合同章的信息,只有从印章公司调取的印章信息,才能是真实的,还有提交法院的五枚合同印章信息是真实有效的,才能鉴定成真实有效的。我人个人签名原来签订的合同上有的我签名,也就是说签定公司鉴定样本毫无疑问,就不是伪造的支付结算单样本。为什么我提出重新签定的时候,法官韩亚琴说,申请鉴定是我提出来的,不存在重新鉴定的问题。
3、关于凤翔区人民法院韩亚琴法书写的第二次庭审记录中,我本人提出的甲方叙述关于西凤万吨酒海库欠他的劳务费 49000 元一事,我要求法官让西凤万吨酒海库的项目经理前来证明欠甲方所说的欠他的 49000 元,法官拒绝了我的请求。而且她一再强调,你们的账务问题,我们是不进行核查,也没有这个义务,这是你们双方的事情。而且恒源华府 20#、21#楼劳务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支付劳务费的有关约定。
4、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吴成君法官,对判决书下达以后,我需要进行判后答疑的问题,说法是不存在判后鉴疑,拒绝答疑,拒绝关于支付结算单上的已支付 136900 元的银行支付流水,对提供的新证据不予采纳。
宝鸡捷驰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0 日